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303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子骄,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梨园店。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梨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