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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县兴旺达粮谷加工厂与福州米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终8180号
案件名称辽中县兴旺达粮谷加工厂与福州米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辽中县兴旺达粮谷加工厂;福州米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8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兴旺达粮谷加工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靛庄村。

投资人:李长旭,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133号美岸青城101、102、103、104、105、106、107、108室。

经营者:陈闽康。

上诉人辽中县兴旺达粮谷加工厂(以下简称兴旺达厂)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以下简称优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旺达厂于2019年12月2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旺达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中县兴旺达粮谷加工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上诉人辽中县兴旺达粮谷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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