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659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邱益灵顺鸿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寿利村4巷4号。
经营者:邱益灵。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邱益灵顺鸿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