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3执1243号何华兵: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华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苏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何华兵罚金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实,新沂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缴款书证实何华兵于2016年12月9日缴款25万元,其中1150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袁大伟的损失,剩余款项作为获利赃款上缴国库。
本院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确认被执行人何华兵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2017)苏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中何华兵涉财产部分共计91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