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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和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3701号
案件名称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和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和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3701号 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141弄49号1幢4255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丰,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和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空路36号华盛泰科技大厦A栋115。

法定代表人:屈联琴。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非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和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美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丰,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润和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润和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断开被告润和美公司在淘宝网上淘宝id为“快乐淘淘吧99”的“淘美人记”店铺的侵权链接;

3.判令被告润和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15000元;

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1746040号注册商标“艺霏easyface”权利人。

公司主要从事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及产品销售,并致力于品牌及产品的推广和维护。

公司研发了包括艺霏虾青素莹润修护精华液、艺霏深透雪颜敷贴(脸颊型、全脸型)等在内的多款知名产品,其中艺霏虾青素莹润修护精华液在多家医院销售,原告及产品在美容护肤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1月,原告发现淘宝网上淘宝id为“快乐淘淘吧99”的“淘美人记”店铺经营销售原告的艺霏虾青素莹润修护精华液。

被告将产品名称描述含“刮码”字样,原告购买该店铺所售产品后,经对比原告确认系假货。

2019年3月1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淘宝公司发律师函投诉反映被告店铺侵权行为,并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断开侵权链接并提供淘宝id为“快乐淘淘吧99”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及销售数量等具体信息,但未果。

原告认为,所售产品无防伪标识,经原告确认系假货,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同时,被告润和美公司的行为,也是在市场经营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淘宝公司在原告发送律师函,声明侵权店铺明显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漠视原告权益,拒不断开侵权链接,放纵他人侵权行为,未尽到其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应对被告润和美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润和美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网上拥有近千万卖家及10亿余件商品,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要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权利人投诉前,淘宝公司不可能清楚侵权信息的存在。

三、淘宝公司收到原告投诉材料后,检查了案涉店铺,通知了平台内经营者,断开了案涉商品链接,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一非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被告润和美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结合双方质证意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一非公司提交的证据4润和美公司淘宝店铺网页截图,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确认;

证据6中的律师费发票,无委托代理合同佐证,本院不予确认,但一非公司为维权委托律师出庭系事实,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大小等酌定律师费;

证据7原告产品零售价格表,系原告自行制作,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一非公司提交的其余证据,淘宝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非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4604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

一非公司多次参加在上海、江苏、重庆、北京、广东、福建等地召开的各类医疗美容会议。

2019年3月5日,一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德丰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叶德丰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虹桥万科中心T2快递代收处签收运单号为75130107557936的中通快递一件,并带回公证处拆封、拍照后加贴封条交叶德丰保管。

随后,叶德丰利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淘宝网,进入“已买到的宝贝”,查看订单号278189263382603606的订单,显示的物流信息与前述快递的物流信息一致;

卖家昵称:快乐淘淘吧99;

商品名称:“实力打call抗氧修复传说中的艺fei虾青素30ml刮码两盒包邮”,实付款135元(含快递7元),进入商品页面,显示累计评论981,交易成功133,价格128元。

宝贝详情中显示“大家好,虾青素为刮码产品,拍下请知悉哦,刮完码后盒子都比较丑,请知悉哦”等内容。

该店铺中另有一款名为“包邮艺FEI虾青素优传明酸一套刮码”的商品,显示价格249元,累计评论302,交易成功115,买家评论中展示的图片显示为两个产品,其中一个产品与前述“艺霏虾青素”外观一致。

查看店铺首页工商执照,显示润和美公司的工商信息。

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485号公证书,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1500元。

当庭查看原告提交的公证实物,其上粘贴有中通快递详情单(单号为75130107557936)一份,内有“艺霏虾青素莹润修护精华液”一瓶,在瓶身及外包装盒上均标注有“”标识,在外包装盒粘贴的标签上有“请用手机下载‘中准鉴别’辨真伪”字样,但上方并无二维码及其他任何防伪标识。

原告确认该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登录淘宝网,进入涉案店铺,点击店铺中商品名称为“医美精华”的商品链接,内有颜色分类“YIfei虾青素30ML”,再查看评论,其中2019年10月21日购买颜色分类“YIfei虾青素30ML”的买家拍摄的商品图片外观与涉案商品一致。

另认定,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为“快乐淘淘吧99”的淘宝店铺“淘美人记”由润和美公司注册经营。

一非公司确认公证书中所涉两个商品链接均已删除。

另查明,2019年3月15日、5月16日、7月16日,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向淘宝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淘宝公司其为“艺霏easyface”的商标权人,淘宝网上淘宝ID为“快乐淘淘吧99”的店铺销售的艺霏虾青素莹润修护精华液侵犯其商标权,要求淘宝公司提供涉案店铺实际经营者的主体信息、销售数据等,并断开侵权产品链接,但律师函中未载明涉嫌侵权的商品链接、商品ID等信息,亦未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再查明,原告为本案维权委托律师出庭,并支出差旅费860元。

本院目前受理原告系一非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0余件。

本院认为,一非公司系第117460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一非公司主张润和美公司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包装盒、瓶身等处使用的“”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一非公司第11746040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化妆品”构成相同商品,涉案商品上无防伪码,一非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一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一非公司第11746040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一非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润和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非公司同时主张润和美公司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该行为本院已经认定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故一非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非公司主张淘宝公司在其多次发送律师函后未删除涉案商品链接构成帮助侵权。

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其向淘宝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中并未包含商品链接、商品ID等指向具体商品的信息,亦未向淘宝公司提供初步侵权的依据,不构成合格通知。

一非公司亦确认起诉后所涉两个商品链接均已删除。

故一非公司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帮助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一非公司主张按其实际损失计算,但未提供充分依据,本案中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亦难以确定,故本院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一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店铺侵权商品共涉及两个链接,其中一个链接商品128元,累计评论981,交易成功133;

另一个链接商品249元,累计评论302,交易成功115,该链接商品还包含其他非涉案侵权商品;

2.一非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500元、购买费135元、差旅费860元及律师费若干,本院目前受理原告系一非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0余起;

3.涉案店铺至庭审时仍有侵权商品销售,主观恶意明显。

故本院酌定赔偿额为6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润和美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117460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艺霏虾青素莹润修护精华液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润和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8元,由被告深圳市润和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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