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989号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营业执照号312-86-01420。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长。
国内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914268667。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乐亮,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睢阳区,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专员。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妙淘日用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北大道1999号万辉世纪城6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32XCTR2B。
经营者:林晓望,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妙淘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2019年12月11日,七七七株式会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