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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3民终3901号
案件名称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终3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淄川区昆仑镇昇地路天晟社区南门西500米的叶波大润发。

经营者:李雪峰,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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