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410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洁,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兆丰阳光商店,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街道育才西路。
经营者:袁德祥。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兆丰阳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