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知民初2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149424147。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安宇花苑C区1号楼1单元301室。
被告:突泉县突泉镇鑫好邻居精品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224MA0NPX75XX。
经营者:刘军,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新华南路135号3号楼2单元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秀,内蒙古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突泉县突泉镇鑫好邻居精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