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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雷柏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6016号
案件名称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雷柏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雷柏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016号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雷柏青,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雷柏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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