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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光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0知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光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495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亚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光胜,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光胜、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2019年12月18日又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光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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