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初48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东海,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谌东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 利 建审 判 员 武 春 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李炜代理书记员 欧阳美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