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1民初88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园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嘉积喜迎福瓷砖店,经营场所:琼海市嘉积镇先锋商业城A-24号。
经营者:蔡兴琏,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嘉积镇先锋商业城A-2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琼海嘉积喜迎福瓷砖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诉讼费应为5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在案外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曼人民陪审员 夏 晨人民陪审员 何少武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潘召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