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8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尹霞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十里新街4号。
经营者:尹霞,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尹霞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