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168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汤泉社区宁南一街2号。
经营者王素琼,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顺鑫源陶瓷制作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全福村官路中段片企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卓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潮州市枫溪区顺鑫源陶瓷制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当庭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潮州市枫溪区顺鑫源陶瓷制作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潮州市枫溪区顺鑫源陶瓷制作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