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6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嘉连锁超市,住南阳市示范区龙王庙白河中心幼儿园北150米路西。
经营者:曹德景。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嘉连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