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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澄北罗森陆号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551号
案件名称江阴市澄北罗森陆号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市澄北罗森陆号副食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51号原告:(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北罗森陆号副食便利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西路241号。

经营者:沈蕾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澄北罗森陆号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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