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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常彬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04知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常彬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常彬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6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常彬百货商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135号6号楼1层2号。

经营者:常彬彬,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常彬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因双方私下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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