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782号 原告:熊杰,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型笑,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熊杰诉被告林型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受理了涉案商标(注册证号:第30875974号)无效宣告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原告熊杰提出本案侵权诉请的权利基础即第308759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待第308759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问题明确后,原告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