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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武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1知民初1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武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武邑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知民初1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南去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武邑购物广场,武邑县宁武路南侧腾达路东侧(宁武路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H。

负责人:李丽华,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吉美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子,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武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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