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36号原告:邵阳市立信检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青城时代城1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曾振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史顺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立信检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立信检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立信检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阳市立信检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