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45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训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奥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金碧路162号第1栋万艺达宿舍楼301。
法定代表人:黄普宇。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奥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