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42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杜集利君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杜集镇杜集街。
经营者:杜文立。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杜集利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