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4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挺好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谭宇翔,总经理。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挺好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