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40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乐安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市五马装饰材料精品城1排13号(03)。
经营者:苏继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乐安建材销售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