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民终1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三丁电讯维修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43号。
经营者:丁晓锋,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惠民路惠丰园小区1号楼3单元6层1号。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三丁电讯维修部(以下简称:三丁维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王丁认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但王丁与三丁维修部的利害关系并不清楚,同时王丁也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证。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没有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如确定为被上诉人销售,还需对上诉人的实用新型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进一步比对,查清有关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同惠会审  判  员    宋小敏审  判  员    涂道勇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闫建军书  记  员   李调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1172号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被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三丁电讯维修部,组织机构代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