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3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营邱镇永平批发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营邱镇政府驻地。
经营者:刘永平,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营邱镇永平批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