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6750号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陈家)。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大禹涂料经营部,住所地乳山市贸易城东北门。
经营者:高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玮玮,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大禹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