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0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海江,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