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37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都区斑竹园镇嘉盟家超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憩园街42、44号。
被执行人:杜娟,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都区斑竹园镇嘉盟家超市、杜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800元。
执行中,经本院合法通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杜娟有效公民身份号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一款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新都区斑竹园镇嘉盟家超市、杜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