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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张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04知民初399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张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张玉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9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党,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玉梅,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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