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知民初172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西洞庭万迅电器,住所地湖南省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祝丰西路城市家园C8栋112号门面。
经营者:徐德明。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西洞庭万迅电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