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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浩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民初43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浩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浩民百货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3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浩民百货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3122D29G。

经营者:叶成昌,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浩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浩民百货商店已与其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浩民百货商店的起诉,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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