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知民初14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伟,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3B-2488#、2498#门面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顺(曾伟之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本案纠纷已经解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梅安 审 判 员 孙孝明 审 判 员 刘爱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盛 辉 书 记 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