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3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飘飘,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露露,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健(系被告高露露配偶),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高露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原告陆小强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并退还。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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