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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信义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1300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信义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区信义通信设备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300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信义通信设备店,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B40卡,注册号442××××××××7171。

经营者:黄金海,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塘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38。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信义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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