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427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高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学文(诉状载明)。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学文鞋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百事祥鞋服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
经营者:高学文。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学文、郑州市金水区学文鞋店、郑州市二七区百事祥鞋服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