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1064号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天桂路12号5-4。
法定代表人:宋勤。
被告:广州市欧绮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龙路41号二层自编235G房。
法定代表人:胡峰宾。
被告:山东美博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52号405户。
法定代表人:刘文振。
被告:北京美博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3217号)。
法定代表人:叶伟军。
被告:太原中展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52号1幢2层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叶伟林。
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欧绮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美博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美博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太原中展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