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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都昌县速迈达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都昌县速迈达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都昌县速迈达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14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蒯飞,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都昌县速迈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鄱湖大道华浦国际P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T。

经营者:秦慧珠。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速迈达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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