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01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青竹子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张桂兰。
本院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青竹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