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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琼01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1知民初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琼山东门新电讯商行,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琼州大道邮电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7MA5T27P52K。

经营者:吴浮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琼山东门新电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芬人民陪审员 闭 晶人民陪审员 庄少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何 静速 录 员 黄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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