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国元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东(银雀山路与新华一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潘国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国元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9)鲁13执1313号一案指定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