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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爱科来株式会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2761号
案件名称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爱科来株式会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信康科技有限公司;爱科来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2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珠江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艾真,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科来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京都市南区东九条西明田町57番地。

法定代表人:松田猛,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弋,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澄,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智信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小区2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与被上诉人爱科来株式会社、原审被告北京智信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康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3196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1月6日,上诉人耀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艾真,被上诉人爱科来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弋、徐钦澄到本院接受了询问。

智信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耀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爱科来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爱科来株式会社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耀华公司没有构成对被上诉人第1315280号“AUTION”商标的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耀华公司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且在涉案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进行了标识,因此不会对被上诉人的生产、销售造成影响,也不会对被上诉人的产品声誉造成影响。

第二,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出现的标识是“AUTIONSticks”,并不是“AUTION”,二者完全不近似,而且该标识相比于耀华公司的图文组合商标无论位置、大小均处于不显眼的地位,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

第三,涉案产品“尿液分析试纸条”不能独立使用,必须结合“尿液分析仪”来使用,因此即使耀华公司生产的“尿液分析试纸条”外包装上出现了“AUTIONSticks”标识,也不会增加耀华公司产品的销量,不会对被上诉人的销量造成影响。

第四,“尿液分析试纸条”不是大众消费商品,相关消费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和专业检测机构,专业性较强,识别能力较高,不会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

第五,一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单方宣传材料就认定被上诉人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显然与事实不符,理由在于:一是一般大众几乎都不知道“AUTION”含义,即使是专业人员也极少知悉“AUTION”含义;

二是被上诉人提交的产品并不是在国内销售,而是在日本销售,即使在日本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代表在中国也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六,耀华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出现“AUTION”文字并非有意为之,是当时该公司员工通过网络搜寻误认为是一种通用名称而加在外包装上;

耀华公司在收到一审传票以后已经停止使用标识“AUTION”字样的外包装,其主观上没有恶意。

二、一审法院判决耀华公司赔偿被上诉人3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合理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即使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有“AUTION”字样,耀华公司也没有因此盈利,没有对被上诉人的市场占有及销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因此一审判决的此判项没有事实根据。

第二,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耀华公司生产的包括“尿液分析试纸条”和“尿液分析仪”两种产品的年销售额仅为40余万元,可见,耀华公司生产规模很小,市场销量极低,即使根据耀华公司的生产和销售能力来看,一审判决3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显失公平。

爱科来株式会社辩称:不同意耀来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爱科来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耀华公司停止在试纸产品上使用“AUTION”商标;

2.判令耀华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3.判令耀华公司销毁库存所有带有涉案侵权商标的产品;

4.判令耀华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为爱科来株式会社消除影响;

5.判令耀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智信康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爱科来株式会社主张享有涉案注册商标权利的证据商标注册证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6年5月20日出具了商标注册证明,证明爱科来株式会社在第5类商品上使用的“AUTION”商标,已在该局注册,注册号为1315280,有效期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医用制剂;

医用化学制剂;

医用诊断制剂;

尿液分析用综合性诊断制剂;

尿液检测用试纸(截止)。

耀华公司、智信康公司对上述证据亦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爱科来株式会社享有第1315280号商标“AUTION”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爱科来株式会社主张其使用涉案商标且该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与影响力的证据1.爱科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证明。

主要内容为:该公司系爱科来株式会社关联公司,经爱科来株式会社授权,该公司自2003年3月20日成立至今,一直使用第1315280号“AUTION”商标。

2.爱科来工厂株式会社商标使用证明及中文翻译;

主要内容为:该公司系爱科来株式会社关联公司,经爱科来株式会社授权,该公司自1999年9月21日至今,一直使用第1315280号“AUTION”商标。

一审期间,爱科来株式会社表示上述两家公司都是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但没有书面许可。

爱科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涉案产品中国总经销商,爱科来工厂株式会社是涉案产品生产商。

爱科来株式会社并未授权其他主体享有涉案商标独占或排他的权利。

3.涉案产品图片及实物。

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的尿液分析试纸条产品外包装显示以下内容:正面上部为“ARKRAY”“AUTIONSticks”“10EA”标识,下部为产品名称、规格、有效日期、注册编号等信息;

侧面为试纸成分、对照图等信息,注明的生产企业为ARKRAYFactory,Inc.,中国境内售后服务机构为爱科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4.合同及相关订单、发票。

爱科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甲方)与希森美康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等签订经销合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经销区域内销售甲方的尿液分析试纸条(AUTIONSticks10EA/10PA)等产品,相关公司亦多次向爱科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买上述产品。

5.宣传材料及广告。

爱科来株式会社及爱科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制作的产品宣传册中曾对涉案产品进行介绍;

并在《MIR医学仪器与试剂》杂志上刊登涉案产品的广告。

6.学术资料。

在国家图书馆检索到的文献中,《剧烈运动对肾功能的影响分析》(《淮海医药》)等文章中提及涉案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名称。

7.网页打印件、公司简介及翻译件。

爱科来株式会社通过官方网站及公司简介对该公司经营情况、相关产品情况等进行介绍。

三、爱科来株式会社主张耀华公司、智信康公司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1.(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222号公证书。

经爱科来株式会社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以下简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互联网上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公证书记载,2016年4月12日,对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联网并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1617yh.com”后回车进入该网站网页,网站首页最上方显示耀华公司名称及相关标识,设置了“耀华简介”“新闻中心”“产品中心”等栏目。

进入“耀华简介”栏目,显示“耀华集团由耀华公司等5个全资子公司组成…….”“联系我们”栏目显示耀华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页面下方有“耀华公司是专业的尿液分析仪厂家,生产的尿液分析仪等产品畅销国内外”等内容。

进入“新闻中心”栏目,列表中显示多条涉及尿液分析仪的信息。

点击“如何正确使用尿液分析仪中的试纸条”,显示相关使用方法介绍。

进入“产品中心”栏目,产品导航显示便携式尿液分析仪等41条产品信息,点击“尿液干化学试纸”,显示4条产品信息。

分别点击“14A尿液分析试纸条”“11A尿液分析试纸条”“尿液分析试纸条”下方的“详情”,显示,该产品的外观图片及测定项目信息等内容,其中包装盒上显示在产品名称上方存在“AUTIONSticks”等字样。

进入“服务中心”栏目,显示产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等内容。

进入“联系我们”栏目,显示耀华公司经营地址联系人等内容。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yaohua123.com后回车进入该网站网页,网页首页显示“耀华医疗”字样、相关标识及证券代码:833141。

网站设置了“耀华简介”“新闻中心”“产品中心”等栏目,在栏目列表下方有“热烈祝贺耀华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

”的字样。

页面最下方显示“耀华公司版权所有”字样,但公司地址与本案被告耀华公司不一致。

进入“耀华简介”栏目,内容与上文提及的网站基本一致。

进入“新闻中心”栏目,列表中显示“莱博特尿液分析仪正式上架”的信息。

点击该信息,显示相关产品的图片、产品介绍等内容。

点击“山东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全国销售中心正式成立”的信息,显示“在济南成立全国销售中心,既是耀华集团加快市场开拓步伐、抢先占领市场制高点和先机的一个战略步骤,同时也是强化品牌形象,加强营销力度的需要…….济南全国销售中心正式成立后,将以尿分析系列产品为侧重,逐步建立全国营销版图。

”点击“我公司尿分析产品获准注册”,显示“我公司生产的‘尿液分析试纸’……2014年2月17日,山东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进入“新闻中心”栏目下“内部报刊”中“耀华人”第42期、43期,显示相关产品新闻等内容。

进入“产品展示”栏目,产品导航显示“尿液干化学试纸”等产品信息,点击“尿液干化学试纸”,显示该产品的外观图片及测定项目信息等内容,其中包装盒上显示在产品名称上方存在“AUTIONSticks”等字样。

进入“技术支持”栏目,点击“11A尿液分析试纸条反应原理及注意事项”,显示产品相关介绍等内容。

进入“市场营销”栏目,显示世界地图及俄罗斯、巴基斯坦、巴西等国家名称。

进入“联系我们”栏目,显示包括耀华公司经营地址联系人等多家关联公司信息。

版权所有显示为“耀华公司”(地址为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苍龙泉大街007号)。

耀华公司以公证时该公司未到场为由对公证书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否认涉案网站为该公司经营的网站,但对网站宣传该公司及相关产品无法解释。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组织对上述两个网站ICP备案情况等进行了勘验,耀华公司认可域名为www.yaohua123.com的网站为该公司经营,否认域名为www.1617yh.com的网站为该公司经营,法庭勘验未查询到该域名备案信息,爱科来株式会社未提交该网站的经营者备案信息。

2.(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223号公证书。

经爱科来株式会社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到智信康公司购买耀华公司生产的型号为14A和11A的尿液分析试纸条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公证书记载,2016年4月13日,公证人员监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昌平区风雅园一区一单元502房屋西南角的房间,见窗户上方显示有“智信康公司”字样,经询问、洽谈,向一位自称姓周的女士支付购买产品的部分款项2250元(委托代理人声称之前已支付过部分款项3150元),并取得了标有“AUTIONSticks11A尿液分析试纸条”“AUTIONSticks14A尿液分析试纸条”各3盒,周女士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5400元。

耀华公司以该公司未到现场为由对公证书不予认可,但在一审庭审又表示认可智信康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系该公司生产的样品。

本案中,爱科来株式会社称无证据证明耀华公司、智信康公司仍有涉案商品的库存,认可智信康公司已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其不再主张智信康公司停止侵权。

本案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勘验,耀华公司认可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系该公司生产的,勘验结果如下:(1)“11A尿液分析试纸条”,整盒外包装正面上方显示“耀华集团”及相关标识、生产批号、有效期,下方左侧分4行显示“AUTIONSticks11A尿液分析试纸条(中英文)”,右侧显示试纸条可检测项目,反面基本一致;

外包装顶部有“耀华集团”及相关标识;

左侧为注意事项;

右侧有“耀华集团”及相关标识,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信息,制造商显示为耀华公司。

单个产品的外包装与整盒产品外包装设计类似。

产品容器为圆柱体,正面显示“耀华集团”及相关标识,分4行显示“AUTIONSticks11A尿液分析试纸条(中英文)”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信息,制造商显示为耀华公司。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适用仪器”项显示,适用于YH-1520A、YH-1530A、YH-1550A型尿液分析仪。

(2)“14A尿液分析试纸条”,整盒外包装正面上方显示分3行显示“AUTIONSticks尿液分析试纸条(中英文)”,中间显示生产批号、有效期,下方左侧显示14A,右侧显示试纸条可检测项目及“与YH-1550A尿液分析仪配套使用”字样,反面基本一致;

外包装顶部有“耀华集团”及相关标识;

右侧为注意事项;

左侧有“耀华集团”及相关标识,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信息,制造商显示为耀华公司。

单个产品的外包装与整盒产品外包装设计类似。

产品容器为圆柱体,正面显示“耀华集团”及相关标识,分4行显示“AUTIONSticks14A尿液分析试纸条(中英文)”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信息,制造商显示为耀华公司。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适用仪器”项显示,适用于YH-1520A、YH-1530A、YH-1550A型尿液分析仪。

3.产品宣传单。

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4份产品宣传单,涉及耀华公司生产的尿液分析仪、尿液分析工作站等产品,上述宣传单并未使用“AUTION”字样。

爱科来株式会社主张上述宣传单于第75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上取得。

4.参观指南。

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第75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参观指南,指南中列出了耀华公司名称。

5.图片。

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其与耀华公司产品对比图片,显示的双方产品情况与前述双方产品实物情况一致。

爱科来株式会社还提交了图片,主张耀华公司参展了第75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在其展台上陈列了带有“AUTIONSticks”标识的尿液分析试纸条产品。

一审期间,耀华公司认可参展了上述博览会并使用上述宣传单进行宣传。

6.耀华公司年度报告。

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耀华公司2015年、2016年(上半年)年度报告,显示耀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股票代码:833141),其中尿试纸2015年收入金额为462148.20元。

报告提及耀华公司与希森美康公司保持着合作。

7.票据。

(1)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金额为468996元律师费收据及账单/发票,其中账单/发票上注明对耀华公司商标侵权诉讼、2016-2017年2月法律服务费用等内容,收据中注明法律服务费。

(2)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金额分别为4000元、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3)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金额分别为831元、147元的翻译费发票。

(4)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金额分别为178元、655元的检索费发票。

(5)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金额为860元的查档费,主张该费用系其委托第三方查询耀华公司、智信康公司工商信息的支出;

(6)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金额分别为9000日元、24000日元的认证费收据复印件,金额为2000日元的东京地下铁株式会社收据复印件,耀华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期间,爱科来株式会社主张耀华公司、智信康公司赔偿其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检索费、查档费、购买侵权产品支出、公证认证费等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8.工商查询记录打印件。

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一份网页打印件,显示耀华公司曾用名山东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3日更名),地址莱芜市高新区珠江大街5号。

四、耀华公司否认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一审期间,耀华公司提交了部分产品包装盒,主张该公司自2016年9月起未再使用带有“AUTIONSticks”字样的包装盒。

上述包装盒包括10A、11A、13A尿液分析试纸条三种产品的单个产品包装盒及11A尿液分析试纸条外包装盒,包装盒上确未使用“AUTIONSticks”字样。

耀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包装盒系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

爱科来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耀华公司已全面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爱科来株式会社系第1315280号商标“AUTION”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标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耀华公司认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上使用“AUTIONSticks”字样,一审法院首先判断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耀华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容器、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AUTIONSticks”,属于商标性使用。

爱科来株式会社的涉案商标“AUTION”与耀华公司使用的“AUTIONSticks”标识相比较,“AUTION”系由英文组成的无含义商标,耀华公司使用“AUTION”加上英文单词“Sticks”,二者近似。

爱科来株式会社的涉案商标核定商品中包括尿液检测用试纸,与耀华公司使用的商品相同。

根据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该公司涉案商品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耀华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涉案标识,相关公众有较大的可能性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耀华公司辩称涉案商品使用者为专业人员,涉案商品仅用于特定的仪器,涉案商品有其商标,不足以完全避免上述误认可能,故一审法院认定耀华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已经构成对爱科来株式会社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爱科来株式会社主张耀华公司经营的两家网站宣传了涉案侵权商品,亦构成商标的使用。

耀华公司否认涉案的一家网站(域名为www.1617yh.com)为该公司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网站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的经营者,网站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不一致的,除有相反证据外,可以认定网站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为共同经营者。

涉案网站中,“联系我们”等栏目中的信息多次出现了与耀华公司信息一致的情况,且网站主要内容均与耀华公司相关联,耀华公司虽然否认系网站的经营者,但未提交证据,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故一审法院认定耀华公司系上述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共同经营者,对相关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耀华公司就其侵害商标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耀华公司主张该公司已停止侵权,但仅提交了涉案商品的包装盒而非完整且进入流通领域的涉案商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网站已删除相关内容,故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公司已停止侵权,对耀华公司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耀华公司应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带有“AUTION”的标识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关于爱科来株式会社主张销毁侵权商品一节,鉴于爱科来株式会社无证据证明耀华公司仍有库存侵权商品,且责令耀华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赔偿损失等已足以遏制涉案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亦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耀华公司实施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产生了误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爱科来株式会社的商誉,爱科来株式会社要求判令耀华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与该行为的影响后果相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爱科来株式会社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耀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将根据耀华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恶意情形、涉案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爱科来株式会社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爱科来株式会社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亦应由耀华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合理开支的数额,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了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查档费发票、检索费发票、律师费账单及收据、认证费收据复印件等票据。

相关公证书、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证据翻译件已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相应的费用应由耀华公司承担。

爱科来株式会社的律师参与了诉讼活动,且双方争议的事实、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院酌情予以判定。

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的检索文献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对检索费将酌情予以判定。

爱科来株式会社未提交公证认证票据原件,但考虑到其提交的部分证据及主体文件材料确实经过了相应公证认证程序,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开支将酌情予以判定。

相关查档费明显高于工商信息查询费用合理范围,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开支将酌情予以判定。

本案中,爱科来株式会社要求智信康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对耀华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智信康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但耀华公司认可智信康公司销售商品来源于该公司,一审法院根据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异同,涉案商品系取得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行政许可的商品等情形,认定智信康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爱科来株式会社的相应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依据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耀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AUTION”标识的尿液检测用试纸;

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耀华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为爱科来株式会社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还将依爱科来株式会社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布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耀华公司负担);

三、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耀华公司赔偿爱科来株式会社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四、驳回爱科来株式会社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耀华公司、爱科来株式会社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和本院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耀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涉及以下焦点问题:一、一审的相关认定是否有误本案中,耀华公司在其生产的“尿液分析试纸条”商品容器及外包装上均显著突出使用了“AUTIONSticks”标识,该种使用方式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AUTIONSticks”标识除英文单词“Sticks”外,与涉案商标“AUTION”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且耀华公司生产的“尿液分析试纸条”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亦基本相同。

加之,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标注涉案商标的尿液分析试纸条(AUTIONSticks10EA/10PA)等产品经其关联公司宣传、销售,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综合考量上述标识之间的近似程度、使用商品的关联度、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耀华公司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爱科来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耀华公司主张其商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有“耀华集团YAOHUAGROUP”及图注册商标,而且涉案商品的消费主体较为专业且识别能力较高,因此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本院认为,首先,耀华公司虽声称其拥有“耀华集团YAOHUAGROUP”及图注册商标,但并未提供商标注册文件予以证明,对于其拥有该枚注册商标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

耀华公司所生产商品外包装上虽多处标注有“耀华集团YAOHUAGROUP”字样以及相关图案,但相关公众在选购涉案商品时更易将其识别为企业名称,而非商标标识。

而且在市场实践中大量存在同一商品上标注有两个或多个商标标识的情形,商品上一项商标标识的存在并不能否认其他商标标识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次,如前分析,耀华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AUTIONSticks”标识,基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即使作为专业人员,亦极有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耀华公司与爱科来株式会社之间具有许可使用、代加工、关联企业等特定关系。

因此,耀华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耀华公司还主张涉案商品“尿液分析试纸条”必须与“尿液分析仪”配套使用,其使用“AUTIONSticks”标识主观上并无恶意。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商品是否需要与“尿液分析仪”配套使用与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且耀华公司作为理性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及同行业经营者,其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主观上亦难谓善意。

本院对耀华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亦不予认可。

二、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是否恰当本案中,由于爱科来株式会社并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耀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充分举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耀华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恶意情形、涉案商标的声誉等因素,未全额支持爱科来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酌定赔偿数额30万元并无不当。

同时,一审法院根据爱科来株式会社提交的相关发票凭据、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事实以及案件认定情况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酌定10万元合理开支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千三百元,由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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