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贵人洗化八店,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四路285号乐安小区对面(京剧团沿街房)贵人洗化。
经营者:卞守华。
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贵人洗化胜利三路店,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四路285号乐安小区对面(京剧团沿街房)贵人洗化。
经营者:卞守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博兴县贵人洗化八店、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贵人洗化胜利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0元,减半收取37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