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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博兴县贵人洗化八店、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贵人洗化胜利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6民初43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博兴县贵人洗化八店、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贵人洗化胜利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博兴县贵人洗化八店;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贵人洗化胜利三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贵人洗化八店,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四路285号乐安小区对面(京剧团沿街房)贵人洗化。

经营者:卞守华。

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贵人洗化胜利三路店,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四路285号乐安小区对面(京剧团沿街房)贵人洗化。

经营者:卞守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博兴县贵人洗化八店、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贵人洗化胜利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0元,减半收取37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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