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1民初111号原告:赖某(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义市聚食汇美食店,经营场所吕梁市孝义市天福广场四层聚食汇美食城“泰芒了”店。
经营者:崔帅。
原告赖某(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聚食汇美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赖某(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某(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赖某(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