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民初58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73688417X。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宝鑫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濮阳县富民路中段洪翠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BR6K3J。
经营者:王贯龙,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宝鑫副食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