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知民初174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乡县焦圻镇利民家电超市,住所地常德市安乡县焦圻镇民主和平社区00189号。
经营者:宋祥云,男,住常德市安乡县。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乡县焦圻镇利民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