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94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屋。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彩凤手机店,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64号东5号。
经营者:温彩凤。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彩凤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