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20254号原告:深圳市海视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1026号南岗第二工业园13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A。
法定代表人:舒彬,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宏,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林,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南岗第二工业园13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K。
法定代表人:马伟锋,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海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丽水庄西区40幢403号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8。
法定代表人:李品,总经理。
被告:马伟锋,男,汉族,1984年07月27日,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黄树新,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苍梧县。
被告:王进贵,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海视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海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伟锋、黄树新、王进贵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视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视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