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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与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民终3465号
案件名称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与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终3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经营场所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香林丽景湾27#C楼108室。

经营者:王玉琴,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安康路8号骏和天城19幢201-210。

法定代表人:周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洁,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因与被上诉人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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